为大力弘扬诚实守信的社会道德风尚,提升国家教育考试安全管理保障水平,确保我省2025年普通高校专升本考试安全、顺利实施,根据浙江省教育考试院下发的《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关于组织开展2025年普通高校专升本考试诚信考试专项教育活动的通知》文件精神,组织我院参加专升本考试考生组织开展普通高校专升本考试诚信考试专项教育活动。
01活动目标
通过开展诚信考试专项教育活动,增强学生诚信考试意识,自觉遵守考试纪律,增加学生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远离“助考”骗局,积极防范和制止学生参与国家教育考试替考、“助考”等违纪违法行为,营造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
02教育内容
一考场规则
一、考生应当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不得危害他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考生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应主动接受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按规定进行的身份验证和对随身物品等进行的必要检查。
三、除 2B 铅笔、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无封套橡皮等必需的考试用品(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可带入考场,其他任何物品不得带入考场。严禁携带手机、蓝牙耳机、智能手表、智能手环、智能眼镜等各种无线通讯工具、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
四、考生入场后,对号入座,将《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放在桌上以便核验。《准考证》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均不得涂改或书写。领到答题纸和试卷后,应先核对答题纸上粘贴的条形码上的姓名、准考证号与自己的姓名、准考证号是否一致。核对无误后,在指定位置和规定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涂姓名、准考证号等。凡漏填(涂)、错填(涂)或书写字迹不清的答题纸,影响评卷结果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遇试卷、答题纸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重印、漏印或缺页等问题,应举手询问,在开考前报告监考员;开考后,再行报告、更换的,延误的考试时间不予延长;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五、开考信号发出后方可开始答题。
六、开考 15 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得进入考点参加当次科目考试。交卷出场不得早于当科考试结束前 30 分钟。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七、考生应当在与题号相对应的答题区域内答题,写在草稿纸上或非题号对应的答题区域的答案一律无效。不得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不得在答卷上做任何标记。
八、考生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得吸烟,不得喧哗,不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得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得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不得传递文具、物品等,不得将试卷、答卷、草稿纸损毁或带出考场。如身体出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考试工作人员和监考员。
九、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应当立即停笔并停止答题,在监考员依序收齐答卷、试卷、草稿纸后,根据监考员指令依次退出考场。
十、考生如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确定的程序和规定严肃处理,并将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涉嫌犯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摘录)
第七十九条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二)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
(三)抄袭他人答案的;
(四)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五)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第八十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组织作弊的;
(二)通过提供考试作弊器材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的;
(三)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四)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五)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摘录)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五十二、本修正案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0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依法惩治组织考试作弊犯罪典型案例
2025年
山东体育高考“假表”争议:2025年4月,山东体育高考有考生称测试中存在“假表”情况,引发舆论关注,但考生后续道歉,称是自己的言论和行为影响了山东体考的公平性,污蔑了考试。
咸宁高考作弊案:2025年3月,咸宁中院公布的判决书显示,杨某作为中间人,从陈某处购买作弊设备转卖给朱某,朱某再以“包过”名义向三名考生家长收取11万元,承诺提供高考答案,最终设备在考场上失灵,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2024年
网红李闽轩艺考违规作弊事件:2024年,网红李闽轩因妈妈高调炫耀引起同场考生吐槽和爆料,被指艺考违规作弊,后被取消考试资格和合格证。
2023年
宋某文等人组织考试作弊案:202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宋某文等11人组成犯罪团伙,通过多种手段组织作弊,收取作弊考生费用97万余元,2024年2月,宋某文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其他被告人也获相应刑罚。
欧某某等人组织考试作弊案:2023年,欧某某等人在南昌通过发布广告招揽考生,在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等国家级考试中组织作弊,四人分别获利,后被判处有期徒刑及罚金。